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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新规严管房源信息,个人发布的房源数量不得超过10套(间)|环球热闻

2023-03-17 00:01:31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为促进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同时,已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成都武侯区在建中的保租房、竣工的商业住宅等 资料图


(资料图片)

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

不得接受委托业务

按照《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发布本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开业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数据已入库;同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被主管部门限制发布房源情形的;并且已按规定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发布受托房源信息前,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查验不动产权属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实地查看委托房屋;对委托人不是产权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和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不得接受委托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布转租的房源前,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禁止交易的房屋或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

仅可发布一次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发布房源前,应当及时向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申请房源权属核验,通过核验的获得房源核验码。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其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展示房源核验码。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网络信息平台、门店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对于已经发布的房源,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更新,对已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个人发布本人房源,

应对发布者身份进行核验

《通知》中提出,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不得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

对于个人发布本人房源的,应对发布者身份进行核验。个人受托发布他人房源的,网络信息平台应收存委托书,且发布房源数量不得超过10套(间)。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对申请进入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真实的有效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核实更新。不得为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红星新闻记者 闫宇恒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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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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